关于申报2022年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定向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朱家璐发布时间:2022-06-01浏览次数:15

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定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根据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科办基[2016]28号)文件及本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按照准入审核、定向资助、稳定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设立定向项目,围绕国重研究方向,开展重点科研攻关,培育标志性成果提升实验室整体学术水平,推动各学科的交叉融合,促进我国有机电子、柔性电子与信息显示等相关学科的发展。

第二条 定向项目实行审核准入制,稳定支持纳入实验室长期固定序列的独立课题组负责人(PI)及其团队;独立课题组负责人根据资助情况申领并完成相对应的标志性成果培育最低目标任务,并签署任务合同书。项目资助金额为50~250万不等,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5年,项目经费分年度拨付。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填报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一式四份。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将当年项目申报情况汇总上报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实验室主任签发实施;关于项目立项资助,重点实验室主任有一票否决权。

第五条 获得定向项目资助的研究人员,在接到立项通知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结题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立项任务合同书》要求于次年2月前向本实验室提交上一年度《进展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须改变或推迟计划,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完成时,本实验室将酌情减少或冻结经费。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将会在项目第三年进行中期检查,对于中期检查绩效完成效果较差的负责人本实验室将酌情减少或冻结经费。

第八条 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研究者应按照重点实验室制定的《定向项目结题报告书》的要求,填写《定向项目结题报告书》,本实验室组织验收。如不能按时结题,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室不能按时结题的原因和提出验收的时间。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在本实验室申请项目的资格。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研究者将实验记录及有关资料、实验材料等交本实验室保存。若有必要,可以向实验室提出申请保存原件,并在申请书中指明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以申请提前结题。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 利用定向项目经费完成的研究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本实验室。中文署名为: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南京邮电大学),南京210023;英文署名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Organic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Displays,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 Telecommunications, Nanjing 210023, China。同时,论文中应注明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编号);英文为:This study was supported by the Project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Organic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Displays,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 Telecommunications, (No.)。对于获奖、申请专利或进行技术转让的研究成果归属,处理原则同上。

第十二条 定向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优先立项资助取得优秀成果的实验室科研人员。

第五章 定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定向项目一经批准,即按项目计划书中审批的预算分年度拨款。

第十四条 定向项目的经费使用,各项开支范围及标准需严格按照学校及国重相关财务制度及项目预算执行。仅可列支立项任务合同书中所规定类目的费用,如果单张发票金额未超过两万元人民币,项目负责人可自行签字报销;如单张发票金额超过两万元人民币,则需要将发票交至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登记,待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报销。项目负责人需自行承担相关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 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到财务处报销和结算。项目结束后,应及时作出经费决算。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本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如果对本实验室的声誉造成损害,本实验室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